曾一鸣律师亲办案例
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未及时清算股东被判决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
来源:曾一鸣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5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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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发布了第9号指导案例(上海**贸易有限公司诉蒋*、王**等买卖合同纠纷案),判决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该案例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,一方面,将对规范公司清算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,另一方面,对于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,也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,即要求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管承担清偿责任。为避免因公司被吊销执照后,因不能履行清算义务而被判决承担公司责任,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管,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,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,如公司被吊销,并应及时组织清算。而对于债权人来说,如查明公司被吊销执照后,公司又未及时进行清算,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股东及公司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如被查明公司财务不清楚,未能进行清算,将有可能判决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管个人承担债务,从而实现债权。

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: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诉蒋**、王**等买卖合同纠纷案

附: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诉蒋**、王**等买卖合同纠纷案

裁判要点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,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,免除清算义务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一百八十四条
基本案情
   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(简称A公司)诉称:其向被告常州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(简称B公司)供应钢材,B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.6元。被告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为B公司的股东,B公司未年检,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,至今未组织清算。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导致公司财产流失、灭失,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。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故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395228.6元及违约金,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被告蒋**、王**辩称:1.两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;2.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,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;3.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,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,资不抵债,并非由于蒋**、王**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;4.蒋**、王**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,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,导致无法清算,因此蒋**、王**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。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蒋**、王**的诉讼请求。
    被告B公司、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作答辩。
   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7年6月28日,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。A公司履行了7095006.6元的供货义务,B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,尚欠货款1395228.6元。另,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为B公司的股东,所占股份分别为40%、30%、30%。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,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,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。现B公司无办公经营地,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。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。
裁判结果
   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(2009)松民二(商)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:一、B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395228.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;二、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宣判后,蒋**、王**提出上诉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(2010)沪一中民四(商)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   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A公司按约供货后,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,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。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作为B公司的股东,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。因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、帐册等均已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,房恒福、蒋**和王**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,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,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。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**、王**所辩称的例外条款,因此无论蒋**、王**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,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,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,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。
   关于蒋**、王**辩称B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,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也与B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,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B公司的财产,不能证明B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。B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B公司的财产、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,蒋**、王**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。蒋**、王**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,仅能证明蒋**、王**欲对B公司进行清算,但事实上对B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。据此,不能认定蒋**、王**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,故对蒋**、王**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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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3*********9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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